各部门、各单位:
为进一步严格落实省市和学校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相关要求,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,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教职工和学生管理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校疫情防控实际情况,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纪律要求
1.不得擅自从重点疫区返淮(校);
2. 不得漏报或瞒报个人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史、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、身体异常状况等疫情信息;
3.不得瞒报、漏报、缓报、错报和谎报个人健康状况信息;
4.不得违规组织或参与聚集性活动;
5.不得编造、传播、散布虚假疫情信息或发布不当防控言论;
6.不得妨碍疫情检测、检查、登记等防控工作,或者故意破坏因防疫需要而设置的相应设施,干扰疫情防控工作;
7.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感染者、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,不得违反学校和地方行政部门有关隔离观察管理规定;
8.不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,辱骂、殴打医务人员;
9.不得违反校园封闭式管理“五个一律”要求和疫情防控校园、教学、宿舍管理规定;
10.不得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;
11.不得违反学校、所在地和途径地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要采取的其他防控措施;
12.所有学生(在校本科生、预科生、联合培养研究生和留学生)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提前返校;
13.所有教职员工(在编、人事代理、劳动用工等人员)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;
14.出入公共场所要按规定佩戴口罩等防护器具。
二、违规行为和处分
1.对有违反疫情防控纪律的教职工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,并视其情节轻重,可给予警告、记过、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、开除等纪律处分。
2.对有违反疫情防控纪律的学生,学校给予批评教育,并视其情节轻重,可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。
3.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,受到司法、公安机关处罚的,依据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、文件精神给予相应处分。
4.违反疫情防控纪律受到处分的教职工、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,需要提出复核、申诉的,依据学校和上级有关规定、文件精神执行。
5.劳动用工人员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条款执行,特聘和兼职人员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6校内服务外包人员违反纪律要求的,由学校责令外包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或予以辞退;造成学校损失的,由外包单位负责赔偿相应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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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3月3日